维持身份(旧称隐含身份)是什么:申请审理期间的身份与原有条件
官方现称维持身份(maintained status),以前叫隐含身份。条例里两个词都没有,只写授权停留期被延长。前提是到期之前递交了延期申请,而且到期那天还没有结果。到期之后才递交的,另有一套规则。停留期延长并不当然延续工作授权;工作问题另由 IRPR s.186(u) 规定。
隐含身份已经改叫维持身份,条例里两个词都没有
官方以前把这段时间叫 implied status,中文译作隐含身份。2021 年移民局宣布统一换成 maintained status,中文相应改称维持身份。移民局给的理由是:implied 是上一部法律沿用下来的词,现行法下身份是依法自动延长的,叫「隐含」容易造成混淆。但条例里两个词都没有出现,条文只写授权停留期(period authorized for their stay)被延长。
IRPR(《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s.183(5) 的原文:
Subject to subsection (5.1), if a temporary resident has applied for an extension of the period authorized for their stay and a decision is not made on the application by the end of the period authorized for their stay, the period is extended until (a) the day on which a decision is made, if the application is refused; or (b) the end of the new period authorized for their stay, if the application is allowed.
整句话里没有出现任何一种新身份。往后延的只是 the period,那段原来就有的期限。
那这段时间身份算什么?下一款给了正面答案。s.183(6) 正面写了:期限按 (5)(a) 或 (5)(b) 延长的, 在延长期内该临时居民保留其身份,并且原来附加的各项条件继续适用 (the temporary resident retains their status, subject to any other conditions imposed)。
所以不是新给一种身份,是原来那个身份在延长期里继续有效。这个区别不是字面之争: 把它当成一种新身份,随后就会以为它自带一套权利,能否工作、能否出境后再入境,都取决于这个「身份」。实际上原有条件一条未变,而能不能工作另有一条单管。
触发条件:必须在到期之前递交
条文里有两个时间点,两个都要对上:
- 递交,在授权停留期结束之前;
- 到期那天,申请还没有结果。
两条同时成立,期限才自动往后延。
分界就在到期那一天。到期之前已经递交申请的,属于本篇讨论的情形。到期之后才着手的,届时可供延长的那段期限已经不存在,s.183(5) 用不上,改走另一条路:身份失效之后,90 天之内可以申请恢复,写在身份失效之后的 90 天恢复窗口那一篇里。
IRCC 在工签页上把会失去身份的情况写成两种:到期之前没有递延期或者变更申请;不遵守许可上列的条件。第一种就是这个分界。
延到什么时候为止
条文给了两个走向。
获批:延至新批准的那段停留期结束之日,中间不中断,新期限接续旧期限。
被拒:延至作出决定之日,原文是 the day on which a decision is made。
因此这段时间有多长无法自行推算,取决于移民局作出决定的日期。要看当期的,用 IRCC 的处理时间查询页。
这段时间能否继续工作
这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一项。期限延长了,不等于工作授权跟着延长,这两件事在条例里是分开写的。
工作由 IRPR s.186(u) 管。它针对按条例 s.201(1) 递的那份申请,也就是工签到期之前递交的续期申请。s.201(1) 包含两个要件:一是到期之前递,二是此前一直遵守了入境时被加的全部条件。条文的意思是,在决定作出之前可以不持工作许可继续工作,前提是:
if they have remained in Canada after the expiry of their work permit and they have continued to comply with the conditions set out on the expired work permit, other than the expiry date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人留在加拿大。条文写 remained in Canada。人出境了,这个条件就不成立。
第二,继续遵守已经过期那张工签上的全部条件,只有到期日除外。工签上印的雇主、工种、工作地点,一个都不能变。更换雇主或者更换工种的,这个条件当即不成立,据以继续工作的依据也随之消失。它们当初是按什么定下来的,见雇主驱动类移民与 LMIA。
还有一点要说清楚:s.186(u) 只管工作许可续期这一种情形,其他许可类型不在它的范围里。
停留期如何确定,何时结束
前面说的「延长」,延的就是这段期限。因此它原本如何确定、到哪一天结束,须先查清。
如何确定(s.183(2)(3)(4)):一般为 6 个月。官员也可以另定一个长度,看三项:本人在加拿大的生活来源、本人申请的停留时长、护照或者旅行证件的到期日。
从哪天起算:获准入境并停留的,从首次入境那天算起。
哪天结束:条例列了几种情形,取其中最早的那一天。
- 没有取得再入境许可就离开加拿大的,到离境那天为止;
- 工作许可或者学习许可失效那天。两个都持有的,看后失效的那一个;
- 临时居民许可(temporary resident permit)按 s.63 失效那天;
- 需要提供生物信息的,从最近一次提供生物信息起满 10 年那天;
- s.183(2) 定的那个期限届满那天。
第一项常被忽略:等待结果期间未取得再入境许可即出境的,这段期限在离境当日即告结束,同时 s.186(u) 中「人留在加拿大」这一条件也不再成立。
有一类人不适用 s.183(5)。它开头写着 Subject to subsection (5.1),指向受 IRPA (《移民及难民保护法》)s.22.1(1) 声明约束的人。那是部长主动作出、基于公共政策理由、 认定某人不得成为临时居民的声明,有效期最长 36 个月,属少见情形。
还有一个日期不在条例里,印在许可上。IRCC 明写:工签上如果有 "Must leave Canada by" 这一行,身份就按那个日期到期,哪怕它比工签本身的到期日还要晚。判断「到期之前」的时候要看这个日期,不是只看工签上印的有效期。
到期之前须先确定的几项
这套规则里没有一处是靠印象判断的。
到期是哪一天,须按条例列出的几项逐项核对,取最早的一项,再核对许可上那一行 "Must leave Canada by"。是否在该日之前递交,有记录可查。能否继续工作,取决于那张已经过期的许可上印着什么,一个字都不能有出入。
这几项之间还互相牵动:出境一次,期限与工作授权同时受影响;更换雇主,期限不受影响,工作授权则随之中断。
难处在于,判断错了不会当场显现。人仍在加拿大,生活照常。等到发现的时候,到期之前那一天和到期之后第一天,中间隔着的已经是两套完全不同的规则,可用的处理方式也完全不同。
希望在到期之前先核对这几项的,咨询价目在这里。
常见问题
维持身份(旧称隐含身份)算不算一种新身份?
不算。条例里两个词都没有,只写授权停留期被延长。s.183(6) 明写:延长期内临时居民保留其身份,原来加在身上的条件照旧管着。它是原来那个身份的期限被顺延,不是另外给了一种身份。
到期之后才递交延期,是否仍然适用?
不算。s.183(5) 的条件是在授权停留期结束之前已经递了申请,并且到期那天还没有结果。到期之后才着手的,改走失去身份后 90 天之内申请恢复的规则,另见一篇。
等结果的这段时间能否继续工作?
只有工作许可续期这一种情形有专门规定,就是 IRPR s.186(u),而且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人留在加拿大;继续遵守已经过期那张工签上除到期日以外的全部条件。换了雇主、换了工种,这个条件就不成立。
工签上印着 "Must leave Canada by",以哪个日期为准?
按那个日期。IRCC 写明,工签上如果有这一行,身份就按它到期,哪怕它比工签本身的到期日还晚。
延期被拒的,延长至哪一天为止?
到作出决定那一天为止。获批的则是另一种情形:延至新批准的那段停留期结束之日。
本文引用的官方来源
- IRPR s.186(u)(等结果期间的工作授权) —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regulations/sor-2002-227/section-186.html
- IRPR s.201(1)(工签续期的两个要件) —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regulations/sor-2002-227/section-201.html
- IRPA s.22.1(部长声明) —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i-2.5/section-22.1.html
全文核实于 2026-08-08。规则调整以官方公布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