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团聚:境内与境外申请的选择及关系真实性审查
配偶担保多数情况下没有收入要求。境内与境外类别在资格、处理方式及被拒后的救济程序上存在差异。关系真实性须同时符合适用法规中关于缔结目的与关系真实性的要求。
配偶或同居伴侣担保的两种申请类别
一方是加拿大公民或者永久居民,要让配偶、同居伴侣拿到永久居民身份,材料可以按两种方式递:境内类别,或者境外家庭类。名字听上去像是按人在哪儿分的,实际差别不止这一条。
| 境内类别(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in Canada class) | 境外 / 家庭类(Family Class) | |
|---|---|---|
| 依据 | IRPR s.124 | IRPR 第七部分第一分部 |
| 申请人在哪 | 必须与担保人在加拿大同住 | 境内境外都可以递 |
| 身份要求 | 递交时须持有临时居民身份 | 没有这一条 |
| 配偶开放工签 | 可以申请 | 不在这条政策下 |
| 被拒之后 | 没有 IAD 上诉权 | 有 IAD 上诉权 |
境内类别的条件写在 IRPR(《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s.124 里,三条同时满足:是担保人的配偶或同居伴侣,并且与担保人在加拿大同住;在加拿大持有临时居民身份;有一份对应的担保申请。
第二条有一个例外。IRPA s.25(1) 下面有一项公共政策,把「必须有身份」这一条豁免掉了,条件是申请人满足其余要求,也就是担保人合格、关系真实、与担保人同住。所以人现在没有身份,不自动等于走不了境内类别,但那是走公共政策,不是走常规条文。
处理时间这一项不建议看现成的数字。IRCC 的处理时间滚动更新,两条路各自的天数隔一段时间就变,看到写死的数字,先确认它是什么时候的。要查当期的,用 IRCC 的处理时间查询页。
被拒之后还剩什么
IAD 上诉权是两类申请在救济程序上的重要差异。上诉权写在 IRPA(《移民及难民保护法》)s.63(1):
A person who has filed in the prescribed manner an application to sponsor a foreign national as a member of the family class may appeal to the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 against a decision not to issue the foreign national a permanent resident visa.
这一句里有两个限定词,两个都满足才有上诉权。
第一个是 as a member of the family class,按家庭类担保。境内类别在条例里是第七部分第二分部单独的一个类别,不属于 family class。
第二个是 not to issue a permanent resident visa,拒发永久居民签证。永久居民签证是在境外签发的;境内类别的申请人是在加拿大境内申请永居身份,本来就不涉及签发签证这个动作。
所以境外家庭类被拒,可以向 IAD(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移民上诉部门)上诉;境内类别被拒,没有 IAD 上诉权,制度上剩下的是司法复核这一条。
谁能担保,收入门槛这一条
担保人
年满 18 岁;是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或者依《Canadian Indian Act》在加拿大注册的人;本人住在加拿大;签一份 undertaking(担保承诺书)和一份担保协议。
住在哪里这一条对两种身份的要求不一样。公民人在境外的,要证明被担保人拿到永久居民身份时自己会回加拿大居住;永久居民人在境外的,不能担保。
收入门槛:多数情况没有
IRCC 官方页面的原话是 "In most cases, there isn't an income requirement to sponsor your spouse, partner or dependent child."
只有两种情形要查收入:担保的受养子女自己还有受养子女;担保的配偶有受养子女,而这个子女自己又有受养子女。这两种情形要另外做一份财务评估(表格 IMM 1283)。
常听到的说法是担保配偶得够上一条收入线(LICO)。按官方规则,多数人不用。
能按哪三种关系担保
配偶:与担保人合法结婚,年满 18 岁,关系真实,本人不属于「不可入境」的情形。不可入境(inadmissible)是移民法上的一组具体理由,例如健康、犯罪、安全、虚假陈述等,认定了就不能取得身份。
同居伴侣:没有登记结婚,但连续同住满 12 个月。中间分开的时间只能是短暂而且临时的,例如家里有事或者出差。任何一方选择结束这段关系,关系即视为终止。
Conjugal partner:既没有结婚,也构不成同居,关系至少一年、排他而且相互依赖,人在加拿大境外,并且因为法律、移民、社会、文化、宗教等原因,客观上没办法同住、也没办法结婚。官方举的例子是:一方所在的国家不允许离婚、原有婚姻还在;同性关系在当地不被接受或者违法;跨宗教关系会招致迫害。
Conjugal 这一类的门槛落在「办不到」上,不是「还没办」。同居时间还差几个月,不属于这一类。
在等结果的这段时间能不能上班
境内类别下面有一项配偶开放工签。IRCC 在这一页把可以申请的人写成:正在被担保申请永居、住在加拿大的配偶、同居伴侣或者 conjugal partner,以及主申请人随行的受养子女。(上一节讲 conjugal partner 时提到「人在加拿大境外」,那是成为这一类的条件;工签这一页的原文就是上面这句,两句都照官方写。)
主申请人还要同时满足三条:与担保人关系真实;已经列进永居申请,并且已经拿到 AOR;与担保人同住在加拿大。
AOR 是 acknowledgement of receipt,受理确认信,担保人从 IRCC 收到的那一封,编号在左上角、以 F 开头。它的含义是官员查过这个材料包,确认它是完整的。
两种情形不能申请:永居申请已经被拒、已撤回或者被退回;或者打算在入境口岸申请工签。
关系真实性:法条上是「或」,不是「和」
IRPR s.4(1) 是这么写的:
For the purposes of these Regulations, a foreign national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 spouse, a common-law partner or a conjugal partner of a person if the marriage, common-law partnership or conjugal partnership (a) was entered into primarily for the purpose of acquiring any status or privilege under the Act; or (b) is not genuine.
翻成中文是两条:(a) 这段关系当初主要是为了取得法案下的某种身份或者便利而缔结的;(b) 这段关系不真实。两条中间是 or,任意一条成立,这段关系就不被承认。
关键在于这两条看的是两个不同的时间点。(a) 看的是缔结当时的目的,(b) 看的是审的时候关系是否真实。所以有两种情况都过不去:当前共同生活的事实,并不能排除缔结关系时主要为取得身份或便利的认定;当初动机没有问题,但审的时候被认定关系不真实。
「只要我们现在是真的就没事」,这个理解漏掉的正是 (a)。材料要覆盖的是两段:当初怎么认识、怎么走到结婚或者同居这一步,以及现在两个人是怎么过的。
即使关系真实,仍需核查的排除情形
两条路各有一条排除条款:境内类别看 IRPR s.125(1),家庭类看 IRPR s.117(9)。两条逐项对下来几乎一样。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担保就不成立,这跟关系真不真实是两回事,而且比真实性更早出局:
- 担保人对上一个配偶或者同居伴侣的担保承诺期还没结束;
- 结婚当时,担保人或者对方任何一方仍然是别人的配偶;
- 担保人与对方已经分居满一年,并且任何一方与他人构成了同居或者 conjugal partner 关系;
- 代理婚、缺席婚:婚礼举行的时候任何一方不在现场的,不被承认。唯一的例外是缺席的那一方因为在加拿大武装部队服役而没能到场,并且这段婚姻在举行地的法律和加拿大法律下都有效;
- 担保人自己当年移民的时候,对方属于未随行、而且没有经过审查的家属。
换一条路走绕不开这几条,两边都拦。后两条特别常见。婚礼这一条覆盖的范围比字面上宽:疫情期间和之后的线上仪式、两个人分别在两个国家办的仪式,都可能落进去。另一条是当年自己移民时没有把配偶申报进去,或者申报了但没有做完体检和背景审查,后面再想担保就卡在这里。条文对这一条另有例外,能不能用得看当年那份申请里具体发生了什么。
递交前应确认的关键事项
类别一选,被拒之后还有没有上诉权就跟着定了。关系真实性的材料要按两个时间点分别组织,只写现在怎么过日子的,答的是 (b) 那一半。s.125 那几条属于要在动手之前就查清楚的:婚礼当天谁不在现场、当年移民的时候配偶报没报、上一段担保的承诺期到没到。这些等拒信下来再看,已经过了能补救的时候。
判断错了,代价不是重填一遍表。境内类别被拒没有上诉这条路;改走境外,是重新递一份、重新排一次。
想在定方向之前把自己的条件和材料先过一遍,可以看一下咨询价目。
常见问题
我人已经在加拿大了,是不是只能走境内类别?
不是。人在加拿大也可以按境外家庭类递。境内类别多两条要求:与担保人在加拿大同住,递交时持有临时居民身份。选哪一条要连着被拒之后的上诉权一起看,境内类别没有 IAD 上诉权。
担保配偶要不要够收入线?
多数情况不用。官方写明,多数情况下担保配偶、伴侣或者受养子女没有收入要求,只有两种带受养子女的情形要另做财务评估,见上文。
被拒了能上诉吗?
看走的是哪条路。按家庭类担保、被拒发永久居民签证的,IRPA s.63(1) 给了向 IAD 上诉的权利。境内类别两个条件都不满足:它不属于 family class,申请的也不是境外签发的签证。所以境内类别被拒没有 IAD 上诉权,制度上剩下的是司法复核。
同居差几个月不满一年,能不能按 conjugal partner 递?
不能这么用。这一类要求的是因为法律、移民、社会、文化或者宗教方面的原因,客观上没办法同住、也没办法结婚,人还要在加拿大境外。时间没攒够不属于「办不到」。
等结果的这段时间能不能工作?
境内类别下面可以申请配偶开放工签,前提是关系真实、已经列进永居申请并且拿到了 AOR、与担保人同住在加拿大。永居申请已经被拒、撤回或者被退回的不能申请,打算在入境口岸申请工签的也不行。
本文引用的官方来源
- IRPR s.124(境内类别的三个条件) —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regulations/sor-2002-227/section-124.html
- IRPA s.63(1)(上诉权的两个限定词) —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i-2.5/section-63.html
- IRPR s.4(1)(关系不被承认的两种情形,现行版本经 SOR/2010-208 修订) —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regulations/sor-2002-227/section-4.html
- IRPR s.117(9)(家庭类的排除情形) —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regulations/sor-2002-227/section-117.html
- IRPR s.125(境内类别的排除情形,(a) 已由 SOR/2023-249 s.7 废止) — 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regulations/sor-2002-227/section-125.html
- IRCC · IRPA s.25(1) 配偶类公共政策(身份要求的豁免) — https://www.canada.ca/en/immigration-refugees-citizenship/corporate/mandate/policies-operational-instructions-agreements/immigration-refugee-protection-act-spousal-policy.html
- IRCC · 担保资格与收入要求 — https://www.canada.ca/en/immigration-refugees-citizenship/services/immigrate-canada/family-sponsorship/spouse-partner-children/eligibility.html
- IRCC · 可以担保哪些人(三种关系的定义) — https://www.canada.ca/en/immigration-refugees-citizenship/services/immigrate-canada/family-sponsorship/spouse-partner-children/who-you-can-sponsor.html
- IRCC · 境内类别配偶开放工签 — https://www.canada.ca/en/immigration-refugees-citizenship/services/immigrate-canada/family-sponsorship/spouse-partner-children/spouse-common-law-partner-canada-open-work-permit.html
全文核实于 2026-08-08。规则调整以官方公布为准。
